麦道夫诈骗案(麦道夫案件是一个什么案件)
很奇怪最近最多会计朋友问我如何做假账麦道夫诈骗案?其实我们作为一名会计麦道夫诈骗案,真的不应该去做假账,但现实情况是几乎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被逼着去做假帐。
电影《大空头》中也揭露: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国际大牌机构也可以没有底线。
普华永道(PWC)、毕马威(KPMG)、德勤(DTT)和安永(EY)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不知道怎么看国际十大会计造假案。
国际十大会计造假案:“麦道夫丑闻 给投资者留下212亿美元的现金损失”“雷曼兄弟 500亿美元变相贷款”“安然——股东损失740亿美元” “南方保健——27亿美元的会计舞弊案” “世界通讯——110亿美元的会计舞弊案”“泰科公司 - 高管偷窃1.2亿美元,虚报5亿多美元的收入” “萨蒂扬 - 10亿美元诈骗案” “美国国际集团 - 17亿美元错误记账” “废品管理 - 19亿美元的虚假收入” “房地美 – 谎报盈利收入50亿”
有位哲人说:阳光下谁都不是白的。
CPA在西方世界是存在理论上的独立性的,但实际上是什么情况呢,大家都知道安然事件,萨班斯法案,安达信的破产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做什么都是认钱不认人的,用最简单的话说,无非是作假的成本更高些罢了,用马克思的话说:300%的利润之下全世界所有人都成了勇士或罪犯,大多会计师有如下认知:
会计师作假是全世界的东东,不是中国CPA的专利,区别是别人被捉或捉后被处罚的情况不一样;
90%的企业有多套账,应付着不同的目的;
30%的民企毫无根据的作假,象街边妓女做爱不用套一样;
会计师作假是被引诱的,被各种各样的东东所引诱;
上市公司作假那是司马昭之心之心了;
统计部门的水分可否理解成一种方法论呢;
再引申出去....
朱镕基到中央上任之初,曾公开约法三章,其中一项就是“绝不题字”。但是,绝不题字的朱镕基还是三次破例,三次题字竟是同样的内容:“不做假账”。
三题“不做假账”,固然显出总理对事关市场经济命脉的会计行业的殷殷关切之心,但同时,也折射出会计行业造假行为之猖狂和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现状。
2001年4月16日,朱镕基在视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时,亲笔为该校题写了校训:“不做假帐”。
2001年10月29日,朱镕基视察了位于北京市天竺开发区的国家会计学院。朱总理在会议中心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2002年11月19日,朱镕基总理在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亲口讲述了他三题“不做假账”的故事。他说:“最近几年,中国建立了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一个在北京,一个在上海,这两个都已建成。还有一个在福建的厦门,正在建设。我亲笔为这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制定了校训。我很少题词,因为我的字写得不好,但是我为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亲自写下四个大字——‘不做假账’。”
做财务的小明说:每年的报表过程是:CFO告诉CEO净利,CEO拍一下脑袋给CFO一个数字,我们就开始造表了。
小明又说:我们还能给银行、税务、股东等等都可以造一套的,嘿嘿!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字里行间主要都是会计人员的责任,小明说:不做假账今天死,做了假账不知道哪天死,为了养家糊口,领导的话还是要听的,假账还是要做的。
我们在管理上的问题是,就算做假被查出来了,也没有哪个单位的责任人被处理,这在社会上有很坏的示范作用。这部法律应该修订了,对真实责任人应该加大惩处。
聊到这里,您还信谁?因此,要在全社会实现“不做假账”,路还很长。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文 审计之家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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